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校研究生招生水平,促进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规范化和规范化,健全拔尖革新人才的培养选拔机制,依据教育部有关研究生复试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质状况,拟定本指导建议。
第二条 复试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完善,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全方位考查,科学选拔的原则。在对考生全方位考查的基础上,重点考察考生的革新精神、实践能力、科研潜质等综合素质;积极探索对具备特殊学术专长和突出革新能力人才的选拔机制。
(三)坚持客观评价的原则。业务课考核成绩应量化,综合素质考核应有明确的等次结果。
(四)坚持差额复试、择优录取、宁缺毋滥原则。
(五)加大自约自律机制建设。抵制不正之风干扰,维护学术道德规范,确保生源水平。
第二章 复试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管理研究生复试工作,拟定审批研究生复试工作方法,领导全校组织拓展研究生复试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院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研究生复试工作,主要职责是:指导全校研究生复试工作,拟定复试小组工作基本规范,拟定复试工作具体策略并组织推行,指导复试小组进行相应考核工作;对全校复试工作进行过程监控;受理有关复试工作的建议建议反馈,并视具体状况予以督办处置等。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指导小组。招生工作指导小组由学院主管领导任组长,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本单位研究生复试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根据学校有关复试工作政策及规定,拟定切实可行的复试策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优质地完成研究生复试工作;负责做好研究生复试信息公开及考生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立复试工作巡视检查组。巡视检查组成员由研究生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学院代表组成,对复试工作进行全方位监督。
第七条 学院按学科专业成立复试小组,严格根据公布的复试名单和复试方法组织复试,公正、公平、科学、合理地对考生评分。在评分前,复试小组应召集讨论会,研究对考生考核的评价建议及评分标准。当考生对复试结果提出质疑时,复试小组应负责向考生进行讲解,必要时须提供书面说明。
第三章 复试工作筹备
第八条 拟定、公布复试方法。学院拟定具体复试方法,包含复试程序、方法及需要、复试成绩计算及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等内容。复试方法确定后,各学院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本单位和研究生院信息公示平台上公布,复试小组专家名单不公布。
第九条 遴选培训员工。学院根据学科、专业或方向组成一个或者多个平行复试小组,一般应由5位研究生导师和1位助理组成,组长由学科负责人或我校资深在职研究生导师担任。在复试前学院应付复试员工进行复试步骤、复试规范、复试纪律等培训,需要复试员工了解工作纪律和程序、评判规则和标准,严格根据规定策略和程序参加复试工作。
第十条 命制复试考核考试试题。学院应拟定复试考核命题管理方法,倡导打造复试考核试题和问题题库。复试考核试题及参考答案在启用前均属国家机密级材料。
第十一条 确定复试资格及名单。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各学科(专业)自主确定复试差额比率并提前公布,差额比率一般高于120%,合格生源比率不足的,按实质合格生源数组织复试。学院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需要在本单位和研究生院信息公示平台上公布复试方法及复试名单,并严格根据考生所报学科组织考生复试。复试名单须报研究生院审核。
第十二条 确认考生资格。学院在复试前应当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核对原件后,复印件存档)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察,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第十三条 学院应事先将本单位的复试时间和地址告知研究生院,以便学校组织复试巡视检查。
第四章 硕士生复试
第十四条 全方位考核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常识和应用技能学会程度,借助所学理论发现、剖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进步动态的认知与在本专业范围进步的潜力;综合考查革新精神和革新能力。
第十五条 复试形式
1.专业测试
学院组织专业课测试,建议以笔试为主。也可以参考人才选拔特征,自定其它考核形式。专业测试保密、监考等各项需要同全国研究生初试,全程录音录像,同时加大对考务职员的培训和管理。
对同等学力考生还须加试至少2门不同于初试科目的本科主干课程。学院须准时将加试成绩公告考生,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2.综合面试
(1)每一个考生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
(2)每一个面试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
(3)面试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复试记录完备,并妥善保存备查。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状况表其他人不能改动;
(4)同一学科(专业)的各平行复试小组面试方法、时间、考试试题困难程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应维持相对一致。
第十六条 复试成绩
1.复试成绩一般包含英语听力成绩、英语口语成绩、专业测试成绩和综合面试成绩,各学院依据学科专业特征拟定复试成绩比率及组成,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在复试方法中提前向考生公布。
2.复试成绩和初试成绩按网站权重相加,得出入学考试总成绩。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网站权重一般在30-50%的范围内,具体由招生学院自定,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在复试方法中提前向考生公布。
3.参加管理类联考考生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不合格不予录取。
4.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的成绩可不计入复试成绩,但任一科目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五章 拟录取
第十七条 学院依据学科特征,拟定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复试和录取方法,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推行。
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已公示复试方法中的成绩排序规则,择优录取,向研究生院提交拟录起名字单,并在学院网站公示。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研究生院在学校研究生院信息公示平台上公示学校当年拟录起名字单。
第十九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水平的要紧工作环节,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包含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诚信等方面。学院在复试的同时,应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议,直接知道考生思想政治状况。也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法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二十条 招生单位觉得有必要时,可对考生依程序第三复试。
第二十一条 拟录取定向就业研究生,应当由本人与学校、定向单位分别签署协议书。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录取、取消录取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
(一)硕士复试成绩不合格;
(二)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不合格;
(三)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
(四)体检不合格;
(五)考试报名、复试及录取过程中不诚信、弄虚作假。
第六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二十三条 学校和学院应按教育部和上海有关政策需要和哪个公开、哪个把关哪个公开、哪个讲解的原则,积极落实本单位的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院要提前在研招网上公布招生简章、招生政策、招生专业介绍。各学院关于研究生招生的具体政策和举措应提前在学院网站公布。
第二十五条 学院要分别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公布复试分数线、复试录取方法和推行细节、各专业招生人数、复试考生名单(包含考生名字、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和拟录起名字单(包含考生名字、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对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政策的考生等有关状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进行说明。
第二十六条 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示信息不能修改;公示信息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能录取。
第二十七条 在公示有关信息时,应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途径,包含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保证有关途径畅通,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有关申诉和举报准时调查处置。
第七章 监督保障机制
第二十八条 健全集体决策、信息公开、巡查规范、纪检监察、申诉反馈等机制,规范招生步骤,保证选拔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杜绝招生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集体决策机制。在专家组对考生进行全方位考核的基础上,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指导小组集体讨论,确定拟录起名字单,并对结果负责。
第三十条 巡查和监察规范。学校成立复试工作巡视检查组,对研究生招生进行全过程巡查和抽查。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进行督查。
第三十一条 申诉反馈机制。学院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有违反本规定或其他有关规定的,考生可向学院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学院应当进行调查、处置,是对政策理解与实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准时书面或口头回话申诉人;是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等机构进行调查,并按《信访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回话。考生对招生学院作出的回话不服的,可向研究生院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提出复核。
第三十二条 考生在考试报名、复试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反招生规定,一经查实将被取消申请资格、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员工在招生过程中违规违纪,一经查实将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未尽事情以教育部《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等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建议由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讲解。